图书馆的文献资料是学校的公共财富,师生员工借阅时必须加以爱护,妥善保管。如有逾期、损坏及丢失现象等,按下列规定处理:
一、为保证读者公平利用图书馆文献资料的权益,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图书的读者,每册每超一天罚款0.2元。
二、寒假、暑假期间不计算在借书期内。
三、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应及时归还此期间不使用的图书或续借需继续使用的图书。
四、遗失赔偿:读者遗失图书后,可赔偿新的原版本 ( 书名、作者、出版社、版本相同,印次可不同 ) 或新版本( 同一出版社的修订版 ) 图书+10元(图书加工费)。
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:
1.图书赔偿标准:
(1)中文图书
a.200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5倍赔偿(含2000年)
b.199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10倍赔偿(含1990年)
c.1985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30倍赔偿(含1985年)
d.1985年前出版的:按原价的100倍赔偿
(2)外文图书(原版):
a.200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10倍赔偿(含2000年)
b.199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30倍赔偿(含1990年)
c.1985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50倍赔偿(含1985年)
d.1985年前出版的:按原价的100倍赔偿
e.无标价的图书原价均按12元计算
(3)外文图书(影印版):
同中文图书赔偿标准。
(4) 善本、孤本图书:
按重新估价后价格的 50 倍赔偿。
2.期刊赔偿标准:
(1)中文期刊:
合订本刊按出版时间计算,参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,另加10元装订费。
(2)外文期刊:
区别不同情况,按下列倍率赔款:
a.影印、复制交流版,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10--30倍赔款;
b.原版期刊:按原价的50倍赔款:
c.1970年前出版的外文期刊,先按现比价计算原价后,再按10倍赔款。
3.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,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,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,追缴逾期罚款。
4.遗失系列图书中的一册,单本计价者按单本计算,整套计价者按整套折价计算,再按上述规定赔款。
5.已赔偿的图书,在一个月内失而复得,可交回原书与赔款单据,办理退书、退款手续,一个月后概不办理。
6、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、污损图书,每损坏一页赔款0.5元。如损坏严重,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,同时处以5元以上罚款。
7、读者撕毁书刊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。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,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,并通报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8、偷窃书刊者,一经发现即处以每本50元以上罚款或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。暂停借书一个月至一学期;责令本人写检查,存档备考;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,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9、遇有特殊情况,由证卡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,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
注:图书馆所有罚款与赔书款,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购书经费。
郑州航院图书馆